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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GP私募基金之法律实务
来源: | 作者:visino | 发布时间: 2021-06-22 | 1230 次浏览 | 分享到:


传统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通常由一名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
GP)和若干名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组成,其中GP负责投资决策,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分享合伙收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随着私募股权市场的蓬勃发展,LP话语权的逐步增强,GP私募基金模式开始逐渐壮大。

一、 双GP私募基金的监管政策

    2018年8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进行了更新,更新后的AMBERS系统取消了双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入口。

    2019年12月23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更新版(以下简称“新备案须知”),新备案须知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2020年10月,中基协上线“《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相关问题解读”免费远程课程(以下简称“课程”),课程明确“管理人数量不得超过一家,GP可以有多家(需说明合理性)”。

二.双GP私募基金的类型

 1、 一名GP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另一名GP不具有基金管理人资格

 2. 一名GP担任基金管理人,另一名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但不具有基金管理人资格

三.双GP私募基金的实务问题

1. 双GP是否均须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持牌GP”)视为合格投资者,如“天津翌沣锡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持牌GP“杭州羿沣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仅为人民币50万元,“上海斐昱歆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持牌GP“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认缴出资额仅为人民币1万元。

    对于非持牌GP而言,由于其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法定情形,因此非持牌GP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即(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2)认缴及首次实缴的有限合伙基金份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GP之间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如何划分?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除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因此,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包括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活动)仅能由持牌GP负责,未持牌GP不能参与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对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定义,合伙型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相关权限(包括投前尽调、投资决策、投资运营、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活动)应该由持牌GP负责。
(3)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合伙企业法》的相关释义、《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对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非持牌GP而言,若获得参与执行部分合伙事务的授权,也应仅限于非私募基金管理事务,也即为合伙企业提供日常投资管理及运作服务、以及对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非持牌GP对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责任与持牌GP对基金的管理责任应作出明确的分离。

 3.收益分配?
(1)执行合伙事务报酬。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可以按合伙协议约定收取相应的执行事务报酬。实践当中,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该执行事务合伙人通常不收取执行合伙事务报酬,一般通过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来获取其相应的基本酬劳。而在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私募基金中,可由全体合伙人基于各执行事务合伙人所负责的具体职责、劳务提供量、业绩和难易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收取的执行事务报酬。
(2)管理费(含业绩报酬)。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受托为私募基金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时,可按照基金合同或委托管理协议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含业绩报酬)。因此,管理费(含业绩报酬)的收取主体应为持牌GP,而非持牌GP并不能以“管理费”的名义向私募基金收取相关费用。
(3)超额收益。私募基金通常将超额收益部分的一定比例(通常为20%)作为业绩报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而剩余部分则通常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基协,并未明文禁止非持牌GP参与超额收益的分配,实践当中存在非持牌GP参与超额收益的分配的私募基金。